昆明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校本部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昆师路校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师路2号。
二、学科门类、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及国标代码
(一)学科门类:现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1个学科门类。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具有招收硕士、本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四)国标(部标)代码:11393。
三、招生计划
(一)招生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办学定位,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的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执行。
(二)预留计划使用原则: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对于生源较好的省(区、市),若确有增加计划的必要,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执行。
四、录取规则
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一)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二)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计划空余的专业,再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在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或不分文理的省(区、市)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若仍有相同情况,则按综合素质评价指标(术科成绩、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各类获奖考生等)优先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按生源省调剂规则调剂到相近专业或计划空余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三)实行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我校认可该省选考科目要求及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参照本章程录取规则的第(二)款安排专业。
(四)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C,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C级及以上等级)。艺术类考生进档最低要求是考生的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科目不得超过三门,综合素质评价按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对进档考生参照本章程录取规则的第(二)款安排专业。
(五)报考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生源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并合格。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我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六)临床医学专业在云南省本科第二批次单列学校志愿代码,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按相应代码进行填报。对报考该专业的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七)报考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组织的专业统考(联考)并合格,我校认可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认可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志愿顺序,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较高的考生。
(八)报考我校舞蹈学(体育舞蹈方向)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组织的体育舞蹈类统考(联考),若本省未组织体育舞蹈类省统考(联考),我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组织的舞蹈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男、女生投档成绩分别排序,按男、女生1:1的比例进行录取。若舞蹈学(体育舞蹈)专业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未录取满额,则取消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较高的考生。
(九)报考我校相关专业的云南省内中职毕业生,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各科类职业技能考核,“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成绩须达到云南省中职毕业生各科类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音乐学、舞蹈学(体育舞蹈)的云南省内中职毕业考生,录取原则参考本章程录取规则的第(七)、(八)款执行。
(十)报考昆明市定向免费师范生的相关事宜,按照《昆明学院定向昆明市免费师范生招生简章》要求执行;报考云南省地方公费师范生的相关事宜,按照《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少数民族预科招生政策。报考我校定向少数民族预科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必须是定向招生计划所属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十二)对符合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十三)舞蹈学(体育舞蹈方向)男、女生录取比例参照本章程录取规则的第(七)款执行,其余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十四)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定向昆明市免费师范生参照《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费标准
我校各专业实际收费标准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入学
(一)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被我校录取的优秀本科新生,根据《昆明学院新生校长特别奖评选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六)品学兼优学生可享受国家、省政府、学校及社会资助等设立的奖学金。
(七)家庭困难学生按《昆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七、毕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昆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八、其他
(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九、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
联系电话:0871—65098085、65098083
监督电话:0871—65098052
传 真:0871—65098083
邮 编:650214
(文章转载请标明: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