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政策,实行“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四条 学院全称为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院国标代码为13439,上级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和赣南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院是2003年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计委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由赣南师范大学创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制四年。
第六条 学院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西省省域副中心城市——“客家摇篮、红色故都”赣州市的中心城区,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校园环境优美,教学生活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现有教育资源、办学资源、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近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计划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并向社会公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具体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招生简章,或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八条 学院不设预留计划。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文科类本科专业12000元/(人·学年),理工科类本科专业13500元/(人·学年),体育、艺术类本科专业145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600-1000元/(人·学年)。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江西省调整后的最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在江西省的录取批次为本科院校第二批,在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及投档规则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为最大限度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学院文理科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若投档基准分相同,文史类考生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考生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实施高考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在文化成绩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分专业按以下规则录取:
(一)美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二)音乐学、舞蹈学专业:
1、山东省考生录取规则:音乐专业学院认可音乐类济南大学联考成绩;舞蹈专业认可舞蹈类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联考成绩。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规则:进档考生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线,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符合加分和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如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有特殊要求,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学院招生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的考生。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要求携带《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经学院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
通 讯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
邮 编:341000
咨 询 电 话:0797-8267019
传 真:0797-8267913
学 院 网 址:http://www.gnnustc.com
招生信息网:http://zs.gnnustc.com/
电 子 邮 箱: gnsdkyzsb@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若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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