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文山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2019-11-08 00:06:44   来源: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文山学院

  国标代码:11556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学府路66号。

  本科教学区:文山市学府路66号;专科教学区:文山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办学性质: 国家公办。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层次学历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确定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招生重要事项,为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六条文山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报名条件:凡报考文山学院的学生,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考院或省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各省、区、市组织的专业统考或专业联考。

  第十一条学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届、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1、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和各省区市组织的有关考试,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2、参加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收应届专科毕业生升学统一招生考试,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3、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各科类专业技能考核,“文化素质+专业技能”考核成绩达到云南省中职生(三校生)各科类同批次录取控制线的考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要求确定录取调档比例。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统一录取,学校根据 “投档批次” 优先的原则。第一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一志愿”,第二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二志愿”,依次类推 。如果生源不足,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录取。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需要达到学校投档线,英语口语成绩达到合格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学校大学外语开设英语、泰语、越南语语种供学生选择学习。

  第十九条 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专科专业的云南省内中职毕业考生(三校生), 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各科类专业技能考核,“文化素质+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须达到云南省中职毕业生各科类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我校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区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升本”、“预科升学”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加分并入总分的原则。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院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院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建有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6-2825077(兼传真)、2157190,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电话:0876-2666609。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文山学院招生网查询。网址:http://www.wsu.edu.cn(学校)http://zjc.wsu.edu.cn/(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部门政策相背驰,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文山学院全日制招生工作,由文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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