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性质、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基本学制和颁发证书
(一)学校全称:江苏大学
学校代码: 10299(国标)、1401(江苏省)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二)办学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三)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四)基本学制:四年、五年
(五)颁发证书: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江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一)我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登录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http://zb.ujs.edu.cn)查询。
(二)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其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如各省(市、自治区)内专业生源不平衡,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四)我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联合培养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报考普通类专业(含与高职联合办学的专业)、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B,必测科目等级均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四)英语与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江苏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须有口试成绩且达良好及以上;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联合培养双学士学位项目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五)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此外,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者不能录取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及普通类工业设计专业。学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四、录取规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二)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05%以内,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三)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以投档分(江苏省为投档分加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对于同分考生按照外语、数学、语文顺序排序。
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不含艺术类)标准:物理(或历史)A+加5分,物理(或历史)A加3分,物理(或历史)B+加1分。
(四)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时,以文化成绩加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对于以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综合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对于同分考生按照外语、数学、语文顺序排序。
(五)符合所在省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六)报考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按照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七)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根据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八)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定向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九)与高职院校“4+0”联合培养试点项目按本章程招生,在高职院校学习,毕业后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文凭。
(十)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的招生政策。
五、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江苏大学2019级统招本科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辅助,以社会及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具体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见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江苏大学新生入学须知》。
六、监督和保证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二)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三)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511-365、0511-88780048
传 真:0511-88791785
网 址:http://zb.ujs.edu.cn 邮 编:212013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八、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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