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工商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山西工商学院
2.学校代码:13691
3.学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99号
4.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本科
6.办学性质:民办
7.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五条 体检要求
1.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报考酒店管理本科专业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肢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视力正常。
3.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肢体无残疾,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听力正常。
第六条 招生计划
1.在国家及山西省政策指导下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规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2.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以及学校往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编报分省计划,报各省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3.预留计划数量及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院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新生的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2.投档比例: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投档比例。
3.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4.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安排:
(1)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其专业志愿确定专业。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文史类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理工类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2)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其专业志愿顺序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
5.艺术类录取原则:
(1)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山西省美术类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山西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联考成绩,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山西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联考成绩,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4)舞蹈编导专业使用山西省舞蹈类统考成绩,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5)音乐表演专业使用山西省音乐类统考成绩,对于进档考生,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表演专业(器乐)按器乐各行当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6)按文化成绩录取的专业,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以专业测试成绩、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7)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以特征成绩、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6.各专业招生均不做男女比例限制。
7.考生外语语种不受限制,但入校后仅提供英语教学。
8.在录取过程中,对于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9.学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10.专升本、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和录取规定,按照考生志愿、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生奖、助政策
1.学校对于成绩优秀的新生实行奖励政策。
2.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成立山西工商学院教育基金会,对家庭贫困的新生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额学费的资助。
第九条 学费标准
各专业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晋价费字〔2015〕205号文件)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学历、学位证书
1.学生修业期满,修完全部教学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山西工商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2.应届本科毕业生如符合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山西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其它
1.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2.学生在入校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99号
邮 编:030006
网 址:www.sxtbu.net
电子信箱: sxgszsb@126.com
咨询电话:0351-7965790 7965792 7965795
传 真:0351-7965833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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