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报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13325
第五条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4年。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毕业证与学位证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合格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符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十条 考生所在省组织专业统考的,考生必须参加且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考生只能在本人所在省指定考点参加专业考试,不得跨省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身体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音器官及肢体疾病;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音器官及肢体疾病,且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报考美术学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等。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招生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各专业文理兼招,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实际下达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章 专业课考试
第十六条 学院认可各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联考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
第七章 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在考生成绩达到生源省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确定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分数线。
第十八条 宁夏本省区录取艺术类考生,按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文件执行。宁夏本省区艺术类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录取。高考总分达到我区相应艺术类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艺术统考成绩合格,按综合分成绩排序。综合分成绩按高考总分占30%、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占70%的比例计算。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艺术专业统考成绩排序;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总分、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排序。
第十九条 外省录取艺术类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文件执行。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综合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在校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在校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享受每学年2000元-5000元的国家助学金。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报备的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音乐学:20000元/学年;舞蹈表演:20000元/学年;美术学:20000元/学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951-2062548
学院招生传真:0951-2062548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其下设的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承担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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