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高艺术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办法的通知》(粤招办普【2018】62号)有关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普高艺术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艺术类专业是指美术类各专业、音乐学、舞蹈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州大学2019年本科、专科(高职)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广州大学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78
第七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邮政编码:510006
专科校区1:市政技术学院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育才路3号;邮政编码:510800
专科校区2:纺织服装学院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松北球场直街33号;邮政编码:510165
第八条 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监察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艺术类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艺术类招生考试政策,负责艺术类专业考试、录取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广州大学组织和实施艺术类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章 考试要求
第十五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及术科成绩使用
省外报考设计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普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
省外报考音乐学(社会音乐)、舞蹈编导(不含国际标准舞)的考生,须取得相应类别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合格证,术科成绩使用我校校考成绩;
广东省报考美术类、设计学类、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舞蹈编导(不含国际标准舞)专业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广东省统考成绩;
广东省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普语、粤语)、舞蹈编导(国际标准舞)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我校校考成绩;
通过港澳台联招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普语、粤语)、舞蹈编导(含国际标准舞)专业的港澳台及华侨考生,术科成绩使用我校校考成绩。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依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别的投档原则进行。根据合成综合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本专业类别统考而未取得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分数排序与计算方法: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出的档案中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学、舞蹈编导专业的综合排位分计算方式为文化分占40%,术科分占60%,合成百分制综合总分。公式如下: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综合排位分计算方式为文化分占60%,术科分占40%,合成百分制综合总分。公式如下: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60。
第二十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对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后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专业时以加分后的总分为准。
第二十二条凡在专业考试中作弊者,将被立即逐出考场,取消当场考试成绩,考试试卷当场作废,并由相关机构通报省招办。符合教育部33号令或《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情形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对考生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被认定为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根据教育部21号令、33号令和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录取体检依据以考生高考体检信息表为准,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体检结果被认定为残障的考生,若其本人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学生,按我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毕业颁证
第二十七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广州大学学士学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39366042
传真:020-39366042
电子邮箱:gzdx1995@tom.com
第二十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6232
传真:020—39366069
电子邮箱:zhaosb@gzh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方向以教育部来源计划系统信息为准;报考时间及考试方式以最终公布的2019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广州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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