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概况
1、学校全称: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2、学校代码(国标):13417
3、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瑞祥大街282号。
4、办学类型及层次: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由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双一流”学科建设院校华北电力大学与河北省电力公司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2、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落实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3、华北电力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院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招生计划
1、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学院根据河北省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3、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四、录取规则
1、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提档比例: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范围内。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3、体检和专业限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应用化学等专业不适宜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考生报考。
4、学校录取和专业安排以高考投档成绩为准。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分)的考生,由各省级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或降分)投档。
5、在符合条件的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将未完成的计划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6、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依据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则参照考生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无排序原则,则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或尚有调剂计划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7、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即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8、江苏省考生的录取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BC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满足上述要求后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分配专业。
9、对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对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投档,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参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排序规则执行。
10、美术类(产品设计专业)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采用考生所在省美术类联考(或统考)的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执行各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艺术类专业的相关政策。
11、男女比例无限制,自然录取。
12、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专业由于专业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英语考生报考。
13、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历、学位证书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
六、收费标准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七、贫困生资助政策
学院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院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参加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奖助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入校前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八、招生办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瑞祥大街282号 邮编:071051
联系电话:0312-7523462/7523435
学院网址: http://www.hdky.edu.cn
九、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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