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宁夏艺术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 14522)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
第八条 校 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教育园区
第九条 学校概况:宁夏艺术职业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坚持高职、中职学历教育及技能鉴定等多层次办学,具有颁发全日制职业技术大、中专层次学历证书和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资质。学院占地220亩,建筑面积36000多平方米,教职工160余人,是一所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综合专业艺术院校。现开设有: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艺术设计、主持与播音、影视表演等10余个专业门类,毕业生就业率98%以上。学校曾多次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连续八年被银川市授予“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认可政策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2、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3、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 限制条件
1、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不限语种。
2、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3、报考服装表演专业的考生必须五官端正、身体匀称、无明显疤痕,男生身高不低于175CM,女生不低于165CM。
第十五条 投档程序
1、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文化课和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理科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在录取过程中,如生源省招办对录取办法有具体要求,则按生源省招办具体要求执行。
3、区内专业课统考未开设的专业(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我校承认考生在其他学校相关专业的成绩。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
信息“十公开”,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助措施
1、奖学金: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教育助学项目助学金”。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监察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951)2035292
E–mail:nxyszyxy@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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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招生监督电话:(0951)2021813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以宁夏艺术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夏艺术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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