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山东省艺术类招生章程
2017-02-22 10:15:12   来源:ms211美术高考网   评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2017年艺术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艺术类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999。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独立学院。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2005年6月。

  第七条 校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第八条办学基本条件: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山东财经大学与山东黄金集团联合举办,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独立学院。

  学校先后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10全国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示范单位”、“全国先进独立学院”、“2013年度山东最具社会口碑高校”等荣誉称号。

  学校现有在校生7000余人,设有财政金融系、国际商务系、会计学系、工商管理系、信息管理系、人文艺术系、基础教学部和体育教学部8个教学系部,开设会计学、金融学等27个本科专业和会计、金融管理与实务等6个专科专业。

  学校重视学生素质教育,校内建有大学生素质拓展基地占地面积20000余平方米;开展“早读晚写”活动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实施五位一体的教学体系,强化学生全面发展;设立心理咨询室与艺术心理工作室,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建有会计模拟实验室等40余个专业实验室,与用友公司合作建成“虚拟商业社会环境综合实验室(VBSE)”,增加学生动手操作能力。

  学校坚持与母体“错位发展”,走自己的特色办学之路。学校开设不同类型的实验班,对不同发展意愿的同学进行分类指导;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有跆拳道、京剧等各种社团80余个;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与学科类竞赛,学生在ERP大赛、市场营销、数学建模等各种比赛中获得的省级以上奖励百余项。学校先后获得由团中央授予的“全国大学生KAB创业教育基地”、“全国大学生KAB创业俱乐部”和清华大学、中国创业智库授予的“清华大学DMC创业教育山东基地”、“中国创业智库山东研究院”等称号。学校投入建成了“大学生创业中心”,现已有陶瓷艺术工作室、物流公司等35个创业项目落户其中。

  第九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艺术类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2017年艺术类招生计划为视觉传达设计40人,环境设计40人,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视觉传达设计 40

  环境设计 40

  第十条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艺术类录取按照《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认可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依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投档名单,艺术文和艺术理分开排序,按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考生电子档案的体检信息中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艺术类学生的学费标准为140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政策按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我校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校前,认真分析我校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本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文化区

  招生电话:0538-8369666 8369888 8369182 8369591

  邮政编码:271000

  网址:http://www.sdor.cn

  E-mail:sdorzsb@163.com

  第十七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条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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