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文学院创办于1996年,其前身为1938年成立的国立师范学院中文系,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院友遍及海内外,社会效果良好。现有汉语言文学(下设中文教育、中文秘书、中文基地3个方向)、汉语国际教育、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类)3个专业。教职员工共计110人,其中教授30人、副教授37人,具有博士学位者48人。中国语言文学学科具有一级学科博士、硕士授予权,为湖南省“十二五”重点学科,拥有国家文科中文基础人才培养基地等传统优势学科,图书、影像资料丰富。学生社团——楚魂戏剧社、影视协会、朝暾文学社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其社员文学创作、戏剧演出和影视作品多次获省部级奖项,为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场所和实践平台。
一、专业简介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教育在我校文学院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培养元明清戏剧、中国当代文学(影视方向)专业硕士研究生。90年代以来,开设了“影视概论”、“中外戏剧史”、“京剧和传统文化”等课程,戏文专业教学得以普及和深化。进入21世纪以来,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教学和研究力量日益壮大,发展台阶逐步提高,2008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率先在湖南省获得影视戏剧文学专业硕士授予权,现拥有戏剧与影视学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2013年获教育部批准正式开办湖南省内第一个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类)本科专业。该专业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业教师20人,其中教授5人(含博士生导师3人)、高级工程师2人、副教授10人、讲师3人,具有博士学位者5人、硕士学位者7人,其中博士后4人,分别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知名学府,戏剧影视创作、实践经验丰富,年龄、学缘、知识结构合理,专业基础扎实,创新意识与开拓精神较强,具有跨学科和跨专业教研能力。该专业整合校内外资源,与湖南省广播电视台、潇湘电影集团等单位密切合作,有较先进的戏剧影视教学观摩厅、摄影摄像设备和一流的教学实践基地。
该专业培养的学生能够在各级电视、电影、广播、音像、剧院(团)、影视制作、网络媒体、报刊杂志等系统和党政机关、新闻、宣传、文化、电教中心等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中学校从事戏剧影视文学的创作与评论、策划与宣传、编辑与编导、管理与公关、教学与研究等工作,有着良好的就业前景。
学制四年,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二、招生省份及计划
我校2017年拟在湖南、山东、江苏、福建、甘肃、河北、安徽、河南招生,计划招收80人,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2017年招生计划来源表。
三、专业考试地点及时间安排
注:以上考试时间地点和报名方式如有变化,以各省考试院(招办)网站公布的为准,请及时关注各省考试院(招办)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发布的最新消息。注明网报的请登陆该省考试院(招办)规定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四、报名及考试
(一)报名
1、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省外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报名条件,考生所在省份统考涉及到的艺术类专业,必须统考合格,方可报名参加校考,现场报名时请准备好以下材料:本省艺术类专业准考证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考生不能函报和跨省报名。
3、我校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实行文理兼招。
(二)考试
考试分为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湖南省考生参加湖南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统考,湖南省以外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校考,并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三)专业考试内容
1、考试科目及分值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招生考试由下面两门科目的笔试组成,满分300分。
科目一:戏剧影视文学知识与命题写作(满分150分)
科目二: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分析(满分150分)
2、考试内容、形式
科目一:戏剧影视文学知识与命题写作
科目二: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分析
五、合格证发放
我校在湖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上发布省外专业校考成绩,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划定专业合格线并公布合格考生名单。合格考生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可以自主选择打印“湖南师范大学2017年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我校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校考合格考生的相关数据报送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并作为录取依据。请合格考生注意跟踪查看,我校不再寄发纸质合格证。
六、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合格证的省外考生可以报考我校的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
我校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认可湖南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统考成绩,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录取湖南考生。
七、其他
1.新生入校后两个月内组织入学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2.咨询电话
学校招生办公室:0731-88872222
文学院:0731-88872571
3.湖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b.hunnu.edu.cn
4.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保留对本简章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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