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 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
第四条 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美术、舞蹈、音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
2016年我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计划招收本科生474人(不做分省计划),其中美术学院180人,舞蹈学院108人(含民族英才班18人),音乐学院186人(含民族英才班20人)。
民族英才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六条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是执行机构。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大学组织和实施艺术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考试
第九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专业测试合格证,然后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凡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测试且要求合格的,考生需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我校校考。
第十条 我校京外考点所在省份对考生选择考点有限定的,请参照省级招办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考生向所在省级招办咨询。凡违反此项规定导致考生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民族英才班必须在我校指定考点参加考试,详情见当年各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港澳台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且取得合格资格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台湾学测成绩达顶标级和前标级学生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各专业基本录取原则:要求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对一志愿报考且高考原始总分达到我校所确定文化录取线的考生(高考原始满分非750分制的地区进行折合),按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无单科小分限制。
民族英才班按招生计划单独划线,单独排队实施录取。
第十四条 文化线、专业线的产生:按考生专业综合成绩排队,结合各专业及各省当年生源情况,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20~150%确定文化线,文化线过线考生按专业综合成绩排队录取,生成最终专业录取线。
第十五条 专业优秀考生照顾政策:
1.对美术类、舞蹈类(分性别)及音乐类(声乐、音乐教育声乐专业方向)校考合格考生综合成绩为所在专业方向前三名的考生,以及音乐类(管乐、弦乐、钢琴、打击乐、民乐、作曲、音乐学)各器种与方向的综合成绩第一名的考生,录取可适当降低文化课要求(不超过20分);
2.舞蹈类考生曾获得国家级比赛(限:桃李杯、全国舞蹈大赛、荷花杯、CCTV电视舞蹈大赛)表演(独舞)、创作金银铜奖者,可享受专业直接进三试、文化课降50~20分等优录政策。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文化课裸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民族英才班可酌情放宽视唱练耳(音乐类)及文化课要求。
第十七条 以上照顾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美术类最终录取时,各省录取人数不超过各专业方向计划数的30%。
音乐学专业(不含音乐教育方向)最终录取时,各省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方
(文章转载请标明: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