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广西艺术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广西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0607。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南湖校区);广西南宁市罗文大道8号(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62-1号(西校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21号(桂林校区)。
第二条 学校性质:广西艺术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办于1938年,是国家文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是全国6所省(区)属综合性艺术院校之一,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是获得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优秀等级高校,是国家批准的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具有普通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层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艺术学院;证书种类:本科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专科(高职)颁发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学历层次及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校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有本科和高职两个学历层次。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含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专业),专科(高职)各专业学制为3年。
第七条 招生计划是我校根据招生专业及生源情况编制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招生部门公布。(具体详见我校招生资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16年本、专科招生各专业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除广西以外,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安排招生计划。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和高职专业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章 招生范围
第九条 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招;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和高职专业按分省分专业计划面向部分省(区、市)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规定的报考条件的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六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我校2016年各招生专业(方向)的考试科目、考试要求、考试时间及地点等按照《广西艺术学院2016年本(专)科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如涉及到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统考有达标要求的,按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考试中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的,不能取得该专业考试的合格资格。
第十三条 报考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录取时直接使用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四条 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高考所在省(区、市)规定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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