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 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6 年普通高等 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 号)要 求,结合中央戏剧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戏剧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是教育部直属院校。现有两个校区,东城校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东棉花胡同 39 号,昌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宏福中路 4 号。
第三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对象为:符合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留学生、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
第四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的 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央戏剧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央 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 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学部门负责人、教师代 表等组成。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的招生计划,审 定每年度的招生章程及招生简章。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戏剧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央戏剧学院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 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中央戏剧学院设立仲裁小组,处理招生考试中的争 议申诉等有关问题。如遇争议性问题,监察办公室提请本科招生 委员会启动仲裁机制,由中央戏剧学院聘请校外相关领域的权威 专家组成仲裁小组进行仲裁。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中央戏剧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 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兼招。 招生层次为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第十条 报考中央戏剧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 织的专业课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所报专 业属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 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要求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院 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时,考生须参加 报考专业所有科目的考试,缺一不可。
第十一条 报考中央戏剧学院艺术类专业的留学生及港澳台 侨学生,均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港澳 台侨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
省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招考试”,台湾省考生也可选择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
第十二条 中央戏剧学院录取时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为 准,不含任何高考加分。
第十三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录取原则:专业合格考生,高 考文化课成绩达到中央戏剧学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 排名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排名并列的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生源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所得比值从 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 分制计算)。
京剧表演招考方向分行当录取,京剧音乐伴奏招考方向分乐 器种类录取,歌剧表演招考方向分唱法录取,名额划分按当年报 考情况适当调整。
江苏、浙江、新疆考生高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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