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绘画、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产品设计、工艺美术、中国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雕塑、公共艺术、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
(二)书法学类:含书法学专业。
(三)舞台表演类:含表演(舞台影视表演)专业。
(四)民族音乐表演类:含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专业。
(五)演奏(管弦)类:含音乐表演专业管弦类乐器演奏。
(六)演奏(键盘)类: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专业的键盘类乐器演奏。
(七)演奏(民乐)类: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的民族类乐器演奏。
(八)演唱类:含音乐表演(演唱)、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表演(歌舞表演演唱为主)专业的演唱。
(九)演唱(流行)类:含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唱)
(十)作曲类:含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
(十一)舞蹈类:含舞蹈表演(舞蹈表演与教育、现代舞)、表演(歌舞表演舞蹈为主)专业。
(十二)舞蹈编导类:含舞蹈编导专业。
(十三)国标舞类:含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
以上各考试类别的成绩排名按广西考生排名、所有外省考生统一排名后分别产生的前三名。
第十八条 凡填报我校专科(高职)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取得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该省(区、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录取办法按照各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时,按照成绩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到相同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八章 录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另外,根据我校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音乐(含演唱、演奏、作曲、录音)、舞蹈、表演类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无疾病,肢体无残疾等妨碍学习和表演的疾病;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唱、民族音乐表演)、表演(歌舞表演演唱为主)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70cm、女生≥158cm,发声器官无疾病。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65cm、女生≥155cm。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要求男女生比例为1:1。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高考体检结果、专业志愿和专业要求,择优录取。如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报专业(方向)的要求,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及志愿,调剂到同一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个别有身高要求的专业(方向),考生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符合以上第十七条第四款优录条件者,身高要求可适当降低5cm以内。考生应根据自身条件及成绩慎重选择专业。
第二十一条因各省对不同学科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高等条件要求不同,对有意向今后申报教师资格的考生,在报考前予以了解后慎重选择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本科演奏类专业招录的乐器种类:
一、音乐表演[演奏(管弦)]: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贝司)、长笛、短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萨克斯管、小号、圆号、长号、大号、中音号、小鼓、定音鼓、架子鼓、马林巴琴、木琴。
二、音乐表演[演奏(键盘)] : 钢琴、手风琴。
音乐表演[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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