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招生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办、纪检部、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办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级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纪检部是学院招生工作的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学院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南、湖北、安徽等11个省(自治区)招生。考生类别:1、艺术类(艺术文、艺术理);2、文史类和理工类;3、中职对口升学类。招生专业涉及土建设计、纺织服装、航空运输、计算机、电子商务、旅游、艺术设计、教育、公共服务等9大学科门类。
第十四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1、艺术类考生文化课进线后,按术科与文化课高考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承认各省术科统考成绩;2、文史类与理工类考生,按文化课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3、宽进严出,不设最低录取分数线,录满为止。
第十六条 各专业的招生对男女学生的比例不做限制。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除航空高铁和美术教育专业外,其它专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证书种类:国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可在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网上查询,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条 就业安置:学院与考生签订毕业安置工作协议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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