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浙江工商大学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坐落于浙江省会城市杭州市,是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校的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是近代中国最早培养商业专门人才的学校之一。1980年成立杭州商学院,2004年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
第五条 学校拥有管理学、经济学、工学、文学、法学、理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九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六条 学校下设23个学院和50余个研究机构,拥有3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8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1个硕士专业学位门类(覆盖21个招生领域),2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5个省级重点专业、64个本科专业。现有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生26690余人(含独立学院)。截止到2013年底,学校有教职工2137人,其中专任教师1630人,博士生导师55人,正高职称274人,副高职称697人,博士647人。
第七条 学校分下沙校区和教工路校区,分别位于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和杭州市西湖区,占地面积165.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5.8万平方米。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计划录取人数的105%以内。
第十一条 新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录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投档成绩相同者,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结果等,择优录取。
(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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