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生学费根据不同专业收费,3800元/学年-8000元/学年;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标准收费,600元/学年-1500元/学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奖助学金类型有: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励金。
2.仲明助学金、香港镇泰集团奖助学金、香港福慧慈善基金助学金、香港黎灿大学生助学金、香港方树泉奖学金等。
3.英东生命科学学院、英东农业科学与工程学院、英东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各专业的学生可享受香港铭源基金“英东生物工程学院研究发展捐资项目”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至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每学年人民币6000元,或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的纪律监察监督与申诉。
联 系 人:颜燕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 真:0751-8120004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 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xscqms@sg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12年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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