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东湖学院颁发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武汉东湖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东湖学院颁发专科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 学校全部实行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武汉东湖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生咨询电话:027-81931188
招生监督电话:027-8193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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