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在高中阶段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校确认,将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
(一) 具有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类相关项目特长的考生,参加清华大学2013艺术特长生测试活动或北京大学2013年全国中学生艺术冬令营并取得艺术成绩80分以上;或参加上海交通大学2013艺术特长专项测试获得复试准考证;或参加浙江大学艺术特长专项考核获得2013艺术特长生协议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艺术特长测试获得A级证书。
(二)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证书的考生。
(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考生。
(四)正式出版专著的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和“本转本”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2013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和《浙江省2013年选拔优秀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按照《浙江工商大学201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现行学费标准为:普通美术类专业学生学费7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学生学费4400元/生·学年,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五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六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学校校园网: http://www.zjs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 zhaoban.zjsu.edu.cn
联系电话:0571—28877228,0571—28877229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0571-28877065,0571—88840567(录取期间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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