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烹饪和食品类专业要求考生的裸眼视力或戴上眼镜的矫正视力达到4.8以上。
第十一条 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考生的德、智、体、美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与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考生的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考生的德、智、体、美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1、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①体育本科专业按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②体育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① 艺术本科专业按专业、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② 艺术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类相关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录取与入学:
1、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我校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2、凡在我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20天后,未前来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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