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费标准与奖励资助
第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时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报到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教育部招生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可申请助学贷款(最高额为8000元/年),鼓励学生在生源地申请。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慎重做出报考选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网址:http://www.caa.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b.caa.edu.cn/。招生办公室电话:0571—87164630,传真:0571—87164630。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自主选拔录取(“三位一体”)、专升本计划的招生情况详见《中国美术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以及《中国美术学院2015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本章程第十二条第六项所指的“各专业(类)名列前茅者”根据招生计划,2015年名额如下:
代码 | 专业 | 计划数 | 考生专业名次 |
01 | 中国画1 | 15 | 第1名 |
02 | 中国画2 | 20 | 第1名 |
03 | 书法与篆刻 | 15 | 第1名 |
04 | 书法学与教育 | 15 | 第1名 |
06 | 造型艺术类 | 250 | 第1名至第16名 |
07 | 设计艺术类 | 340 | 第1名至第22名 |
08 | 图像与媒体艺术类 | 200 | 第1名至第13名 |
09 | 建筑学类(5年制) | 75 | 第1名至第5名 |
10 | 建筑学类(4年制) | 60 | 第1名至第4名 |
11 | 录音艺术 | 15 | 第1名 |
12 | 上海设计学院所有专业 | 380 | 第1名至第25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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