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必须凭本人统考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按规定时间在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2、考生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修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用任何照相设备拍摄试卷。考试中如发现有违规带入考场或违规使用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3、考生进入考场后,凭统考准考证到监考教师处进行座位抽签,按照抽签号入座。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考生不得变动考试位置,不得随意走动和离开教室,否则按违规论处。
4、考生可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素描、色彩科目考生在开考1小时后可交卷;速写科目不得提前交卷。
5、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非作画面指定位置用水笔或圆珠笔分别填写考生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将条形码准确无误地贴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带数字的条形码①贴在非作画面左上方指定方框内,不带数字的条形码②贴在非作画面右上方指定方框内)。
6、试卷任何位置不得用线条、明暗、色彩做任何与考试要求无关的记号;不得在试卷上打格子;除指定位置外,考生不得在其他任何位置签名或书写文字,否则作废卷论处。
7、考生不得将各类定画液、画架、小板凳、九宫格、放大尺、拷贝纸(包括草稿纸)、电吹风、专业参考资料(如画册、图片、专业书籍、报纸等)带入考场,已带来的一律交监考教师统一保管。考试中如发现有违规使用的,一律按违规论处。
8、考试期间考场内考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帮他人绘画,更不得调换、抄袭他人试卷,违者按作弊论处。
9、考生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待监考教师收取试卷并核对准考证号、姓名后,方可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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