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业 |
学制 |
北京 |
天津 |
浙江 |
山东 |
设计学类 |
四年 |
100 |
4 |
4 |
10 |
美术学类 |
四年 |
19 |
/ |
/ |
4 |
专 业 |
科类 |
学制 |
河北 |
辽宁 |
江苏 |
湖南 |
广东 |
设计学类 |
历史 |
四年 |
21 |
6 |
6 |
6 |
10 |
美术学类 |
历史 |
四年 |
15 |
/ |
/ |
/ |
/ |
专 业 |
科类 |
学制 |
山西 |
黑龙江 |
安徽 |
河南 |
贵州 |
设计学类 |
文 |
四年 |
4 |
9 |
6 |
6 |
4 |
美术学类 |
文 |
四年 |
/ |
/ |
/ |
/ |
2 |
录取规则:
1. 考生须按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本省(市)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线。
2. 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750×50%+(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满分)×750×50%,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也相同的考生,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3.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负责审核录取。
4. 对于文理分投的省(市),录取时分别按照文理分省计划录取;对于文理兼投的省(市),录取时文理不再分别录取。
5. 在专业志愿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6. 学校对政策性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不加分的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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