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5人,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文章转载请标明:ms211中国美术高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