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本科计划中,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为10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为100%。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 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当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相关要求。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我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普通本科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报考我校专科批次考生的录取根据专业要求及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同分进档且同排位考生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等单科成绩;理工类(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等单科成绩;对不分文理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
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额满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符合条件且录取额未满的其他专业进行随机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各省文件规定的投档原则和投档比例予以投档。
美术学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统考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50%+艺术类统考成绩×50%),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先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均不含附加分)的文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逐一进行排序,直到分出差异为止。
第十九条 报考新疆政法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计划变更需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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