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求,我校以服务国家发展、突出优势特色、与人才需求联动为原则,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招生专业或专业类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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