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发展”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生源地生源的不平衡或解决进档同分符合条件的考生等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按《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预留计划使用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在录取期间,学校可根据各生源省(市、区)实际情况,经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同意,执行生源省(市、区)内专业间计划增减调整,或撤回生源不足的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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