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规定的比例内设置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省(市、区)生源情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及程序使用预留计划。使用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报考考生人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艺术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实施专业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
第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专业安排使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该省(市、区)所投放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市、区)招办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原则上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则,按照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传统高考省份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第十八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的录取规则:美术类专业考生在取得当地省级专业统(联)考合格证后,高考文化成绩在当地划定资格线以上者均可填报我校;录取工作按所省(区、市)艺术类招生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区)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时须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我校招生官网查询,招生录取规则按当地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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