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坚持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提升办学质量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就业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招生计划。计划分配由招生就业处提出方案,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上报四川省教育主管部门,我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报教育部审核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录取时间,按照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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