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是以社会对人才需求、我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学生就业情况等为依据,最终经省招委、省教育厅批准执行。
第九条 各省分专业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等为依据,招生工作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有关省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部分计划,主要用于均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质量,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并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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