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江西科技学院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计划执行严格遵循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方向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上年度就业质量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报校长办公会及校招生委员会审核,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四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江西科技学院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按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预留招生计划,在招生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批后,用于计划调剂。
第十五条 江西科技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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