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本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发展定位和近年来各地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及生源质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将通过招生信息网、报考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办的规定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内蒙古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参考。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应通过所在省(市、区)专业统考(联考),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控制线,遵照相关省份投档原则,按我校录取原则录取。
1、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总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成绩*50%”排序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按所在省(市、区)确定的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择优录取。内蒙古地区使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2、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按所在省(市、区)确定的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总分=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时,按所在省(市、区)确定的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要求通过所在省(市、区)体育专业统考,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控制线,遵照相关省份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内蒙古地区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必修课程开设英语及日语。软件工程专业对英语有一定要求,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需参加各省(市、区)考试院(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并合格(未组织英语口试的省、市、区除外),且英语高考成绩不低于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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