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调档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不同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如参加我校与境外院校合作办学需要出境出国时,身体健康情况要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 凡进档考生,只要其专业服从调剂、体检不受限、且我校同批次招生计划未满,均可获录取。如考生自愿放弃,作退档处理。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愿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采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艺术联考(统考)成绩,考生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在非外语类专业教学活动中,涉及外语的均使用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生比例限定。
第十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各专业生源差距较大时,学校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九条 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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