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23年面向全国各地的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我院招生信息网同时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于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院招生计划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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