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23年面向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质量优先原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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