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本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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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本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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