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师资情况、就业情况,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录取过程中未完成的计划,在生源省(区、市)的统一安排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志愿征集或调整到其它省(区、市)招生。
第十三条 本科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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