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赣南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英语、翻译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对英语要求较高,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我校公共外语开设英语课程,不能保证其他语种课程的开设。
第十二条 江西省报考我校英语、翻译和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115分。
第十三条 赣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江西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计入投档成绩总分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
(1)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排序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排序录取,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艺术类专业:
(1)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
(2)列入江西省艺术类提前本科单志愿批次的音乐学专业: 在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江西省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器乐成绩(要求器乐成绩不低于60分)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器乐成绩相同,依次按音乐学总分、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
(3)音乐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舞蹈学、美术学、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在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专业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3.体育类专业: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专业成绩。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专业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4.运动训练专业招生遵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 按《赣南师范大学202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5.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更改专业。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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