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政策,秉承“为国家改革发展服务,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的办学宗旨,坚持就业导向,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办学条件资源、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和各地生源状况,编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指定刊物和学校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招生预留计划。预留计划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主要用于调节外省投档线上生源不平衡、同分考生和招录优质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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