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其中按类招生专业考生按大类进行志愿填报,入学后第一年打通培养,第一学年末根据自己的能力及兴趣爱好,在大类内自主选择主修专业,第二年后按照新确定的专业进行分流培养。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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