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精神和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
第十二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学校调档后,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不分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按《景德镇陶瓷大学2023年美术与设计学类(含书法学类)本科录取办法》执行(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委的相关要求执行。考生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除日语专业外其它专业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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