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报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区线上生源需求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报考情况需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预留计划的使用办法集体研究后,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录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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