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潇湘学院教务部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院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区、市)、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潇湘学院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布,用于调节各省(区、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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