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确定当年度招生规模。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务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院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规定,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第十一条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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