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招就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拟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招就处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招就处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 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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