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院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学院网站及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持去年招生计划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率以及在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报到率等,做适当微调,经学校招委会审核同意后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生计划的落实需经河北省教育厅以及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艺术类计划不超过相应计划数的15%,用于调节我校在各省(区、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生源质量好的省(区、市),同时参考报到率高低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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