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统筹兼顾校内各种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以及生源状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没有预留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专业清)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符合要求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同一专业先处理一志愿填报的考生,在一志愿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安排录取,若专业一志愿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直到足额为止。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九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口试成绩须合格或口语等级为3(不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150分制)。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线的情况下,安徽省考生按省统考各模块录取,具体如下:
1.美术学、设计学类、动画专业按“模块七”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学专业按“模块八”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音乐表演专业要求在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艺术类综合分达到安徽省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模块八”主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主项成绩相同时,综合分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省外考生按照该省规定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线的情况下,安徽省考生按照体育类高考综合分录取,省外考生按照该省规定录取。
第十二条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录取原则详见《合肥师范学院2022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学校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无应历届考生限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招生有关规定的,或不符合我校专业录取要求又不能调剂的,或我校专业招生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以上录取原则及要求同生源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方案如有抵触,执行生源所在省制订的年度录取方案。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考生体检表进行审核。对于体检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对于专业限报的考生,限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至专业大类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学校大类分流方案,结合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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