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按照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和我校实际编制生源计划,最终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八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中出现专业、科类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时,在总计划不变前提下,适当调整相关专业、科类招生计划数。
第九条 学校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出档考生投档分数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一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投档办法:按各省制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三条 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考生(未设第一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结合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进档考生和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第十三条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体育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第十三条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术科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报考本科层次的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口语测试,且口试成绩达到C等级(55分~69分)及以上,文化分同等条件下,口试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报读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药物分析、生物科学、种子科学与工程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八条 我校为民族院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同时民族考生投档比例按照考生所在省份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含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高校本科对口计划、民族班计划、精准脱贫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投档分数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专业已录满的,则作退档处理。其他计划专业安排按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条 我校将在校园网上开通录取结果查询,并尽快将由校长签发、加盖我校校章的录取通知书给新生寄发。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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