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校务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级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有对等和直批两种方式。省级对等交流计划和直批两种计划由学校院务委员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有对等和直批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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